房屋买卖契约应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法务网 发布时间:2023-02-15 20:11:41

一、房屋买卖契约应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买卖契约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标的,目标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是房屋的位置、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资料图片)

3.约定房价和付款时间;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一定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房屋在交付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并保证在交付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在交付时已经清除,如果房屋交付前存在权利纠纷,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保修责任、物业管理、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房屋买卖主体是什么

房屋买卖主体是合格的买受人及合格的出卖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出卖人,合格的出卖人是指能够将房产所有权合法地转移给买受人。

从我国适用的法律上看,能够合法转移房产的主体除了房产所有权人外,还包括特殊的五种,分别为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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